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第 6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现就划转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缴纳义务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自2023年1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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