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3年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月3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3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01月03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