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市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甬税发〔2022〕6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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