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江苏、山东省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
为了适应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的转变,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和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加大农业主产区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自2005年起,对部分省(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中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入比例调整如下:
1 江苏、山东省由原来的65∶35统一调整为70∶30。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由原来的75∶25和70∶30统一调整为85∶15。
其他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中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入比例暂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