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农办〔2003〕第 193 号
  • 【法规类别】农业综合开发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以来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可比照本规定处理。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确需调整其建设内容,必须在农发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予以调整。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批准(农发办与财政分设的由两家共同商定,下同),其中属于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项目的调整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由于项目申报失实、评估论证不准确、实施不力,以及市场供求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的,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省级农发办或国家农发.办批准。所有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国家农发办经调查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可直接作出变更、终止项目的决定或要求省级农发办进行项目变更。凡国家农发办直接认定变更或终止的项目,省级农发办要及时履行申报变更或终止的程序。
 
  三、县级农发办在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时,至迟在一个月内向上级农发办提出正式申请,说明变更或终止项目的理由,其中项目变更的要附报变更后项目的有关资料,不得迟报或不报。经逐级报省级农发办或国家农发办批准后,县级农发办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并说明项目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办(或县财政局)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收缴方式和时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终止或变更调下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各级农发办要切实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工作,避免项目的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一经确定要严格执行,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
 
  七、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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