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函〔2008〕第 2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6-2007年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上述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及后勤服务费专用收据等。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或乱罚款问题。
 
  (二)是否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有无丢失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3、财政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或处罚金额是否一致;
 
  4、有无财政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6、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中央单位收取或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及要求
 
  此次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登记阶段,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由各中央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对2006年和2007年两年内已开具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认真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2006-2007年度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检查表》及《2006-2007年度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见附件),并由各中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务司(局)审核盖章(幼儿园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按照下面规定的时间要求接受审核检查。
 
  (二)审核检查阶段,分别对在京中央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和对京外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自2008年5月1日起,各中央在京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自查情况报告、所填表格及两年内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直接送交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进行审核检查。其中,该两年内票据使用量较大(1000本或5万份以上)的单位,可在审核检查时间内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将派人到用票单位进行检查。自2008年8月1日起,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将会同主管部门对京外垂直管理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
 
  2、2006-2007年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检查表
 
  3、2006-2007年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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