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22〕第 44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2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实际,根据考试组织管理工作需要,我们研究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1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邮政编码100039),并在信封上注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paks@cicpa.org.cn。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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