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奥组委取得的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应税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免征北京奥组委应缴纳的车船税。
(三)“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好运北京赛事,其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二、对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参与方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13届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资金和物资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个人捐赠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好运北京”体育赛事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对受北京奥组委聘请的,在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和“好运北京”体育赛事期间裁判员等中万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好运北京”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营业税。
(五)对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国际奥委会提供的现金赞助予以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继续执行至期满为止。
三、鉴于部分涉税事项已经发生并已实际缴纳税款,为真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或允许抵扣以后税款。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