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7〕第 144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制度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吉林省由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的22家农村信用社,自更名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