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7〕第 55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4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陕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84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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