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176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的,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该项目车辆的免税指标计划(包括车辆型号、受赠数量、受赠单位和车辆照片),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共同下达。车主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现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5、200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154辆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5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2005-2006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分配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受赠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