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132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宁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13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6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等执行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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