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5〕第 158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1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224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晋    尼桑  
CFA5022XZH 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224 90 49 22 37 26
内蒙古 46 5 12 12 7 10
黑龙江 13 7 2 4 0 0
 浙江  25 10 6 0 7 2
 安徽  1 1 0 0 0 0
 江西  6 4 0 0 2 0
 山东  6 3 3 0 0 0
 河南  23 10 4 1 2 6
 重庆  3 3 0 0 0 0
 四川  8 2 0 3 3 0
 贵州  18 5 2 2 4 5
 云南  35 25 4 0 6 0
 陕西  14 8 2 0 3 1
 宁夏  4 2 2 0 0 0
 新疆  22 5 12 0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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