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评估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市监标技发〔2022〕第 106 号
  • 【法规类别】监督检查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2月8日
关联知识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20年联合下达了首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目前试点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试点项目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式
 
  试点项目考核评估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开展本地区试点项目考核评估。其中,对于京津冀区域协调联动试点项目,由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商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考核评估方案,并依据方案开展考核评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抽取部分试点项目,参加考核评估。
 
  二、评估要点
 
  对照各试点项目的申报材料,重点从领导和协调机制、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数据库、绩效评估6个方面,对各试点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具体评估指标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表》(附件1)。
 
  三、进度安排
 
  (一)试点单位自评(2022年12月)。
 
  试点单位对试点周期内整体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价达到考核评估要求的,填写《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附件2),形成《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试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考核评估。
 
  (二)组织考核评估(2022年12月—2023年2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成考核评估专家组,对本地区试点项目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且至少应包括1名发展改革领域和1名财政领域专家。
 
  考核评估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见附件4)开展考核评估。应注重挖掘各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创新举措和先进经验,并填写《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5)。
 
  (三)报送考核评估成果(2023年3月)。
 
  2023年3月底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情况汇总表》,以及各试点项目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总结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统一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纸质材料1份,同时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电子版)。
 
  四、工作要求
 
  (一)严肃工作纪律。合理确定考核评估专家组成员,加强对专家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表》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
 
  (二)强化监督复核。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对考核评估工作的监督,适时抽取部分试点地区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三)严格疫情防控。考核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各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落实疫情防控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联系电话:010-82261655
 
  传  真:010-82260922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100011)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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