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4〕第 1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1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4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9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