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号(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 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2号)要求,本法规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22年12月16日通报,2022年全球霍乱病例和死亡病例在连续多年下降后出现激增,超过29个国家暴发霍乱疫情或报告了霍乱病例,其中尼日利亚、喀麦隆、马拉维、刚果(金)、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海地、叙利亚、黎巴嫩、菲律宾、孟加拉国、阿富汗等国家霍乱持续流行。为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上述国家且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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