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农〔1987〕第 62 号
  •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7年4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7年4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部决定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由农业财务司主管。请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速将此项工作任务落实主管单位,配备必要人员,组织力量、着手筹划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请迅速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50%上解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耕地垦复改良基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基金建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开展此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四、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准备在适当时候,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问题,请作必要准备。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财政部
  198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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