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区税务机关应注意调查研究、摸清税源,加强相互联系,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按照税法及其规定,作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慎重处理征税中遇到的问题。今后,对执行中发生的新问题,应提出意见,及时上报总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