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外字〔1985〕第 19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5年9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5年9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区税务机关应注意调查研究、摸清税源,加强相互联系,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按照税法及其规定,作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慎重处理征税中遇到的问题。今后,对执行中发生的新问题,应提出意见,及时上报总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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