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使用,更好满足外经贸企业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积极意义。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及时摸排和对接行业企业需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举措,着力解决外经贸企业“急难愁盼”,为人民币跨境使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促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各类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境内再投资,便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人民币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确需支付款项汇出,支持我与周边国家(地区)、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鼓励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真实、合规的跨境贸易投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民币结算服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将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措施纳入相关领域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举措及相关考核目标。
三、更好满足企业跨境投融资需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梳理反映企业人民币投融资需求,推动银企精准对接。鼓励银行境内外联动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商业原则降低人民币融资成本,支持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鼓励对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鼓励银行通过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资金集中处理、归集管理和余缺调剂需求;通过信用证、福费廷、押汇、贴现、保理、代付等业务,满足企业人民币贸易融资需求,并结合贸易特点进一步创新产品服务。
四、因企施策增强企业获得感。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鼓励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间共享优质企业名单。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认定一批示范企业等形式,强化激励效应。积极拓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首办户”,扩大覆盖面。着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便利其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成本。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境内外、上下游企业更多使用人民币,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带头,集团内部境内外企业往来积极使用人民币。
五、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进一步丰富人民币使用场景,重点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立足定位,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际性展会等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一体化”配套综合金融服务。扩大境外经贸合作区人民币使用,支持银行入驻设点,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跨境人民币服务,促进人民币在岸离岸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六、持续完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根据外经贸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提供交易撮合、支付结算、财务规划、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更多人民币保值增值工具,培育境内外主体人民币使用习惯。鼓励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提升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强化保险保障,通过扩大覆盖面、优化承保条件等方式,加大对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险承保力度,支持企业投保或续保时以人民币作为收付币种。
七、发挥资金基金引导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撬动更多资源,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支持跨境贸易投资更多使用人民币。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做好项目对接,为符合条件的人民币贸易投资项目提供股权融资支持。
八、提升政策宣传培训实效。鼓励各地创新形式开展多样化宣传和培训,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专家授课、编写案例、发倡议书、录短视频、推二维码等形式,进一步促进银企对接,扩大政策受益面。加强银行内部宣传培训,通过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设立示范岗位、举办技能竞赛等形式,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着力强化银行基层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能力。
九、凝聚跨境人民币工作合力。加强横向协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沟通、强化协同,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自律机制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共享信息、交流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堵点。加强纵向联动,推动政策向市县区传导,确保在基层落地见效。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商务部(财务司)、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