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品名称税号现行出口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25101010 20%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101090 10%100%
已碾磨磷灰石25102010 20%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102090 10%100%
黄磷(白磷)28047010 20%100%
其他磷28047090 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