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8〕第 1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品名称税号现行出口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未碾磨磷灰石25101010 20%10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101090 10%100%
 
  已碾磨磷灰石25102010 20%10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102090 10%100%
 
  黄磷(白磷)28047010 20%100%
 
  其他磷28047090 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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