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拟给予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免关税待遇商品清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委会〔2006〕第 2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我国拟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免关税待遇的国别名单及商品清单已经国务院批准(其中乍得共和国因刚与我国复交,此前并未列入第一批免关税待遇的国别名单,此次国务院授权一并将两批共计442个税目商品免关税待遇给予乍得共和国),现将以上清单(见附件一、二、三)转给你们,请按清单所列免关税商品范围尽快安排与非洲有关国家进行磋商并换文。如换文顺利,计划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附件:
 
  一、拟给予免关税待遇的30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二、拟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第二批免关税商品清单
 
  三、拟给予乍得免关税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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