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5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农函〔2022〕第 30 号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刘小权等1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帮扶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代表所提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面临的困难和政策建议,对我们完善政策、推动工作落实具有重要参考意义。2021年以来,中央财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强化投入保障,完善政策供给,推动欠发达地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关于强化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帮扶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2021年,中央财政及时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 用于支持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21年、2022年,先后预算安排相关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衔接资金1565.24亿元、1650亿元,不仅体现了过渡期保持政策总体稳定的要求,还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逐年提高用于产业的资金占比。为推动更多地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2022年2月,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指导各地将资金优先用于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同时,指导各地以促进全产业链发展、产业集聚发展为方向,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并指导各地管好用好衔接资金,以促进产业发展为重点,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关于强化资金整合,促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资金有效利用
 
  脱贫攻坚期,中央财政在优化涉农资金供给机制,从源头整合归并部分涉农专项资金的同时,还探索开展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支持贫困县因地制宜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强化脱贫攻坚投入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明确2021-2023年在脱贫县、2024-2025年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延续实施整合试点政策,支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别是优先用于产业发展。据统计,2021年全国832个脱贫县平均每个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规模超过3亿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好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提升涉农资金配置效益,支持做好巩固衔接工作。
 
  三、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适当给予村级企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是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2016-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开展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2018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支持引导地方有效利用各类资源资产资金,因地制宜选择自主开发、合资合作、投资入股等模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用好现有资金政策,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二是关于“三农”领域税收优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明确了“三农”领域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同时,近年来国家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也惠及农业相关主体。如,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其中农产品税率由13%下调至9%,农业深加工产品税率由17%下调至13%,明显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关农业生产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四、关于确定适当的村级领导干部薪资和待遇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包括村干部基本报酬在内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2016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对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经费来源、管理监督、考核督促等作出部署,建立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旗)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两项合计,保障标准每村每年不低于9万元。2020年,两部门再次印发通知,将保障标准提高至每村每年不低于11万元,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予以保障。下一步,财政部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政策,调动广大村干部积极作为、扎实工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性。
 
  五、关于引导金融资本支持乡村振兴
 
  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持续加大乡村振兴投入力度的同时,注重打好财政、金融政策“组合拳”,引导金融资本助力乡村振兴。一是支持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自2022年起,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可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小支农贷款投放。二是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在县域以下下沉网点和服务。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4.7亿元。三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不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返乡创业农民工、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重点就业群体以及吸纳上述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2019-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126.3亿元,支持小微企业超过6万家次,带动重点群体就业超过400万人次。四是配合部门出台对脱贫人口、脱贫地区的金融支持政策。2021年,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政策,通过贴息引导金融机构继续为脱贫人口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小额信贷。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实施对脱贫地区的再担保优惠政策,加大对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的金融支持。此外,近年来,中央财政围绕拓宽脱贫攻坚以及巩固成果的投入渠道,在组建市场化基金方面开展了一些探索,如脱贫攻坚期发起建立了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2021年调整更名为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基金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同,引导更多金融资金投向乡村振兴领域。
 
  综上,代表所提建议在现有的政策体系已经有所体现,但仍需不断完善和强化落实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多渠道强化乡村振兴投入,完善财税政策供给并加强与其他政策的协同,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乡村振兴。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010-68551591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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