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建筑业纳统纳税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分享比例
2012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制定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总分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办法》关于总分机构所在地的收入分享比例,是在综合考虑财政体制、地区间财力格局、相关地区为企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经测算并征求各地区意见后确定的。上述分享比例既考虑了总机构所在地为企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也充分考虑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诉求,有利于协调地区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地区间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和平衡。如单独提高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将加剧地方政府要求跨地区施工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情况,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关于提高异地工程项目增值税预缴比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由原劳务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为了兼顾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利益,稳定既有收入格局,对建筑业异地施工项目实行“先预缴再汇缴”的做法,即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2%(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纳税。需要说明的是,预缴率是基于保持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平衡地方财力,在综合测算建筑业税负水平基础上确定的。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在今后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144
财 政 部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