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96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4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宁夏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更大跨度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综合林草局、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开展黄河流域更大区域、更大跨度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建议
 
  为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0年4月财政部牵头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中央财政专门安排奖励资金,对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鼓励地方早建机制、多建机制,支持引导加快建立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0年-2022年,中央财政累计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引导资金30亿元,支持沿黄九省(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出台后,根据地方反映由地方自主协商难以推动补偿机制落地的问题,财政部召集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内的沿黄九省(区)财政部门专门座谈沟通,督促指导推动上下游开展协商合作,明确上下游牵头单位、协议范本等事项。在政策的引导推动下,山东省和河南省,四川省和甘肃省分别在黄河干流建立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此专门安排了资金予以奖励。
 
  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建设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落实方案有关要求,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立起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大力推动地方在黄河流域多建机制,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代表所提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推动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二、关于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的建议
 
  (一)关于在财政方面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的建议。中央财政生态环保方面的资金,加大了对黄河上游地区的倾斜。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面。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加计生态环保支出,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持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和奖惩机制,安排考核评价奖惩资金,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情况对各地实施奖惩。2022年,财政部已下达沿黄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55.56亿元,其中,上游省份是支持重点,青海、甘肃、四川、宁夏等上游省份总额211.1亿元,占沿黄九省(区)59.37%。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补助,各地可统筹用于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等。在水污染防治资金方面。2022年,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沿黄九省(区)98.5亿元,支持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其中,上游省份是支持重点,青海、甘肃、四川、宁夏等上游省份总额48.46亿元,占沿黄九省(区)49.19%。在中央基建投资支持方面。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基建投资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21年,安排50亿元支持沿黄河有关省区环境污染“3+1”综合治理工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建设,其中,上游省份是支持重点,青海、甘肃、四川、宁夏等上游省份总额23.02亿元,占沿黄九省(区)46.05%。
 
  中央财政印发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建立了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安排相关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各地生态保护成效,进行不同的激励约束。如水污染防治资金,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给予奖励,对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地区预扣减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考核评价结果变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适度扣减转移支付资金。代表所提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
 
  (二)关于在税收方面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的建议。为支持环保事业发展,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三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增值税方面,一是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二是按照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其中规定: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宁夏自治区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上述政策。代表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67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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