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7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1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6日
关联知识
刘金接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继续实施并优化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东江是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饮用水源型河流,肩负向粤港澳大湾区香港、广州、深圳与东莞等核心城市供水的重任,自2016年江西与广东签署协议以来,两省密切合作,已实施了两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通过持续实施生态保护补偿,东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成效显著,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生态效益转化成果得到体现。江西与广东可在前期良好合作的基础上,结合流域保护治理现状和水质改善任务目标,积极沟通协商,签订第三轮东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推动东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财政部将继续完善支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力度,为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坚实保障。
 
  一、关于扩大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议
 
  地方政府间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愿、自主协商确定,中央财政未对地方政府间确定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作硬性要求。地方政府间生态补偿协议大多对资金使用范围仅作原则规定,如东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中约定,资金统筹用于东江源头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涵盖源头治污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等领域。目前,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对地方机制建设给予奖励,按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要求,资金使用范围为《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已涵盖了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领域大部分工作任务。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推进情况,积极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加大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的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以地方为主。为推动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和长效运行,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已连续6年安排东江流域资金奖励,累计给予奖励资金15亿元,并引导江西和广东两省建立起共抓保护治理的平台,促进了水质改善并稳定在Ⅲ类,充分体现了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保护治理的支持。考虑到预期目标已实现并保持稳定,推动补偿机制长效运行主要是由上下游省份负责,虽然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单独的奖励政策,但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水污染防治资金,可由江西省统筹用于东江流域保护治理,加大补偿力度。下一步,江西和广东可在前期良好合作的基础上,结合流域保护治理现状和水质改善任务目标,沟通协商加大补偿资金力度并协商建立长效补偿机制。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东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协调,推动东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长效运行,促进绿水青山源源不断转化成金山银山。
 
  三、关于尽快出台生态补偿决定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层面不断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1年9月,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呈请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进行了全局谋划和系统设计,明确了健全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拟以法规形式,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目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地方政府间开展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活动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主体的义务和职责,并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积极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体系,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长效化、制度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67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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