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35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4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查玉春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西部地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转移支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对统筹推进西部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一、关于加大对西部地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
 
  为支持引导地方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短板,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西部地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1.46亿元,考虑到四川乡镇人口众多,污水垃圾处理等工作任务重,在资金分配时已给予四川倾斜支持,安排农村环境整治资金2.68亿元,额度居西部第一、全国第三。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四川省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等工作。同时,中央基建投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设施给予政策倾斜。
 
  此外,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政策,强化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维资金保障。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融资支持的通知》,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金融支持项目储备。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组织整市(县)谋划和项目申报,支持任务重、示范性强、基础好、效果可持续项目进入生态环保金融项目储备库。相关金融机构对纳入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事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为推动地方开展工作、加大投入,国家层面积极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一是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中关于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运行维护资金渠道稳定,运维技术能力与选用工艺相匹配,监管机制健全,保障设施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环境治理效果可持续。二是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积极完善地方为主、中央奖补、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推动地方落实财政事权,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治理,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在内的农村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专业机构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资、建设和运行,提高市场化、规模化、可持续运作能力。鼓励项目“肥瘦搭配”,通过城乡一体化、供排水一体化、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相结合等方式,实现环境经济综合效益。三是指导西部地区筛选建立适合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鼓励居住分散地区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可通过黑灰水分类收集处理、与畜禽粪污协同治理、建设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污水,用于庭院美化、村庄绿化等,满足资源化利用需要,降低处理成本。四是充分考虑西部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技术专家服务团队,分片区帮扶指导,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线上咨询等方式,指导西部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关于降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用电成本的问题
 
  居民、农业用电电压等级低、负荷率低、供电成本高,长期以来,我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享受了远低于供电成本的低电价,相应由工商业用电承担了巨额的电价交叉补贴;随着居民、农业用电需求的快速增长,交叉补贴规模逐步增加、加重了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在保障民生的电价基本稳定的同时,我国制定出台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对污水处理厂执行免收基本电价的大工业电价(较正常大工业电价降低每千瓦时0.1元左右,与居民电价水平相当),乡镇污水处理厂已享受了价格支持政策。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代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电网企业落实好电价支持政策,有效降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可持续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5567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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