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37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455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高友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大江大河生态保护修复多元投入机制的建议收悉,综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注重统筹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的建议
 
  财政部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生态环境保护该花的钱必须花,该投的钱决不能省。要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重要指示精神,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不断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我国江河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
 
  关于“处理好环保资金投入与财政承受能力的关系,把立行立改、补齐短板和久久为功结合起来,结合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新常态,建立稳定、规范、可持续的投入机制,在保持支出强度的同时,做到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的建议。财政部高度重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建设,突出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设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中央财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项转移支付为例,2021年、2022年分别安排资金536亿元、581亿元,2022年较上年增长8.4%。其中,水污染防治资金突出对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的支持,推动流域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通过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资金突出奖优罚劣原则等措施,建立了稳定、规范、可持续的水生态保护治理投入机制,同时每年逐步增加资金量,继续保持支出强度,为我国江河生态保护治理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关于“处理好‘开源’与‘节流’的关系,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直达机制,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建议。2021年,财政部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范围,基本实现中央财政民生补助资金全覆盖,同时优化流程,健全监控体系,提高分配、拨付、使用和监管效率,为市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提供财力支持。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推动资金快速精准下达和使用。
 
  关于“强化技术和模式创新,在老旧城区污水处理上,除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模式外,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采取分布治理的技术和模式,减少厂网建设投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的建议。近年来,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地方推进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应结合人口容量和分布科学布局污水处理设施。2021年,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人口少、相对分散,以及短期内集中处理设施难以覆盖的地区,合理建设分布式、小型化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因地制宜采取就近集中联建、城旁接管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生物+生态”污水处理技术。2022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也明确了城镇污水系统布局应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相结合的原则。
 
  二、关于强化资金管理保障相关工作的建议
 
  关于“推动中央支出项目与地方支出项目之间的合理布局、有效衔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统筹好多层级、多领域资金,形成资金投入合力”的建议。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财政部按规定切实履行中央支出责任,适当加强中央在长江、黄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并充分发挥财政职责,加强部门合作,统筹协调生态环保相关领域投入,同时,积极推动地方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发布省以及以下的改革方案,推动形成多元的政策合力。
 
  关于“完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适度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加强项目储备,落实‘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无效的资金投入”的建议。为加强项目储备管理,2020年,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明确了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中央财政安排的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生态环保资金,原则上均应编报项目。为加强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资金的规范性,在总结经验基础上,2021年,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范围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均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要求,通过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其支持方向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领域大部分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代表的建议,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推进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项目储备和资金使用的管理,不断提升资金效益。
 
  关于“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发挥好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建议。财政部高度重视预算编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一是严格落实财政“过紧日子”相关要求,继续做好预算编制执行,加强结转结余、预算绩效和资产资金等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过紧日子”效果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二是紧密配合审计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审计反馈的问题,加大对地方财政部门的督促指导力度,认真落实问题整改,严格生态环境领域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要求,推动从顶层设计角度促进财政资金效益增强。
 
  三、关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相关工作的建议
 
  关于“挖掘生态受损地区的利用价值,将生态保护修复与产业发展、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等统一规划部署,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释放产权、资源、税收、金融等政策红利,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确保获取‘保本微利’的合理回报”的建议。国家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入,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明确了参与内容、参与方式、参与程序,突出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从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扶持等方面梳理了支持政策。下一步,相关部门将指导地方制定配套措施,推动项目示范,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生效。
 
  关于“建立健全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收费机制,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模式创新,包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等,以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生态环保投入”的建议。我国正逐步建立健全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收费机制。如,2020年,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地方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2021年,生态环境部牵头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运行,截至第一个履约周期日2021年12月31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同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成效凸显,如各地在运用PPP模式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截至2021年底,全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累计入库730个、计划投资额8711亿元。财政部牵头组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吸收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重点投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领域。
 
  关于“探索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的维修养护”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不宜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的维修养护。
 
  关于“盘活现有管网资产,鼓励将供水、污水处理等有稳定收益的项目,与管网建设运行等投入类项目打包,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将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抓好已有政策落实,指导各地拓宽投融资渠道,因地制宜持续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四、关于完善补偿机制强化相关工作的建议
 
  关于“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成本、改善民生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实现与地区生态价值总量变化挂钩”的建议。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加计生态环保支出,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持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982.04亿元,比上年增长12.79%。同时,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和奖惩机制,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情况对各地实施奖惩,按照2021年监测与评价结果,对69个县域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奖惩调节,其中奖励县域61个,奖励资金12.99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补助,各地可统筹用于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等。2021年,财政部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围绕国家生态安全重点,健全综合补偿制度。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该文件有关要求,继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改革,研究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地方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支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关于“加强统筹协调,探索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园区共建、旅游合作等多元化补偿方式,推动横向生态补偿从‘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的建议。财政部将多元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作为重要任务目标。2020年,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在推动邻近省(区)加快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同时,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综合生态价值核算计量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创新探索,鼓励开展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逐步以点带面,形成完善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2021年,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各省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并进一步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实现机制。《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健全横向补偿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从“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
 
  关于“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按照文件要求,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牵头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文件,加强对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解决地方在试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等具体内容,强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67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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