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的通知

  • 【法规文号】鲁医保发〔2022〕第 41 号
  • 【法规类别】地方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12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研究决定,统一将我省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凡在集中缴费期内参加各市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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