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922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3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甘肃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推动项目城市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因地制宜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并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保障人民群众温暖清洁过冬。
 
  为推动甘肃省做好清洁取暖工作,中央财政加大了支持力度。2021年,兰州市被纳入支持范围,2022年,临夏州、金昌市和武威市被纳入支持范围。按照政策标准,中央财政将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连续支持三年,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市奖补总额分别为21亿元和9亿元,资金分年拨付到位。为此,截至202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资金18.4亿元。除此之外,中央财政还安排切块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各地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其中对甘肃省2021年、2022年分别安排2.15亿元、2.37亿元,甘肃省可统筹该项资金,用于其他城市符合规定的项目。
 
  下一步,甘肃省已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他城市可充分借鉴成功经验,先行开展工作,按程序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087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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