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79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39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冯淑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支持开展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推动项目城市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因地制宜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并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保障人民群众温暖清洁过冬。
 
  为推动辽宁省做好清洁取暖工作,中央财政加大了支持力度。2021年,将阜新市纳入支持范围。2022年,将辽宁省申报的沈阳市、盘锦市和营口市均纳入支持范围。按照政策标准,中央财政将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其给予奖补,连续支持3年,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市三年奖补总额分别为21亿元、9亿元,资金分年拨付到位。对此,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下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5.2亿元。项目实施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并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后续资金拨付将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除此之外,中央财政还安排切块下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各地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2022年安排辽宁省4.51亿元,辽宁省可统筹该项资金,用于其他城市符合规定的项目。
 
  下一步,辽宁省已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落实责任,扎实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他城市可充分借鉴成功经验,先行开展工作,按程序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087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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