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109号(资源环境类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6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8月16日
关联知识
张道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综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黄河被誉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哺育了沿线9省(区)亿万中华儿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财政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其中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现实转化路径的重要实践,积极推进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关于强化体制机制与责任担当,推动黄河流域省际间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
 
  为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0年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金,对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鼓励地方早建机制、多建机制。2020-2022年,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累计安排引导和奖励资金30亿元,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关于地方反映的各地自主协商难以推动补偿机制落地问题,财政部强化协调指导,召集沿黄9省(区)财政部门召开推进会议,明确上下游牵头单位、补偿协议范本等事项,推动上下游开展协商合作,推动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在政策的引导推动下,山东省和河南省、四川省和甘肃省分别在黄河干流建立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此专门安排了资金予以奖励。委员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和工作中已有体现。
 
  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如因上游导致水质恶化、过度用水,下游享有追偿权利。上下游合作共赢,也相互监督,建设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相关省份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落实《方案》有关要求,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立起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下一步,结合委员所提建议,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推动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二、关于强化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职能作用推动黄河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建议
 
  水利部为《方案》出台部门之一,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指导黄河流域有关省(区)积极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推进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等用水权市场化交易,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高效、规范流转。黄河水利委员会作为水利部派出流域管理机构,在黄河流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长期与流域内各省(区)共同负责黄河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为流域水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创造了条件。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水利部进一步发挥黄河水利委员会优势作用,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三、关于设立流域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拟引导沿黄各省(区)以及社会资本支持黄河流域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等工作,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此外,委员提出的加强对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指标体系研究的建议,有关部门正积极推动相关工作。如,水利部于2021年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黄河水科学研究联合基金,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水科学问题,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列入年度项目指南。委员所提建议在现有工作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委员所提建议,不断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同时加强补偿机制指标研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67
 
  财  政  部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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