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9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进口的40万吨柴油免征进口关税(两大集团各20万吨)。两大集团9月1日后在额度内进口柴油已缴纳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