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6〕第 63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9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组织进口的40万吨柴油免征进口关税(两大集团各20万吨)。两大集团9月1日后在额度内进口柴油已缴纳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