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7〕第 28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3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3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16号),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以5.6亿度为基数,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50%的比例予以返还,超出基数部分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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