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7年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7〕第 3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2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口彩色拷贝正片胶片适用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6〕7号),对用于拍摄科教影片和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具有政治教育意义的“主旋律”影片所需进口的宽度小于或等于35毫米未曝光的彩色拷贝正片胶片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上述政策进口的胶片长度为2000万米。以上胶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统一进口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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