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号),经审核,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6年度在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项目(见附件1、2),按上述两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附件1:2006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自营勘探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