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重型燃气轮机项目进口零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6〕第 6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1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适用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6]1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哈尔滨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为生产第二批6台燃机轮机进口的价值1963万美元的关键零部件(具体清单见附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该公司进口的其他零部件一律照章征税。
 
  根据财税[2004]124号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财政部关于首批重型燃气轮机项目进口关键零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5]32号)附件二清单所列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为制造2004年中标的9台M701F型燃机项目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在2007年年底前到货的,仍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哈动力进口燃机零部件免税清单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