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2023〕第 5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3年1月1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大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的形势变化,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财政部门职责,扛牢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努力做到工作布置更细致、政策措施更周全、经费保障更到位、经费管理更规范,高效协同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好落实经费保障、加强经费管理的职能。
 
  二、立足财政职责,做好经费保障
 
  要按照“保健康、防重症”的总体要求,加大疫情防控经费投入力度,重点用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疫苗和接种以及提升医疗救治能力所需支出。进一步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投入,重点加强县级医院重症和传染病医疗资源建设,做好农村地区急诊急救、重症等资源横向统筹和扩容改造。支持地方使用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建设,做足医疗救治特别是重症救治的应对准备,着力保障好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地患者救治、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疫苗和接种进行补助。对地方提升重症救治能力等承担支出在安排相关财力性补助资金时给予统筹考虑。省市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支出需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疫情防控的转移支付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集中力量保障疫情防控必要支出。适应当前应急需要,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建立完善防疫物资、医疗救治物资等急需资源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决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影响疫情防控。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于已明确的医院补助资金,要限期拨付到位,拖欠的要尽快拨付,帮助医院疏解困难,确保正常运转;需要紧急配置的资产,简化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统筹调配使用。
 
  三、强化部门协同,确保政策落地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回应各方关切,落实好患者救治、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疫苗接种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要配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患者救治费用结算流程,准确核算医保支付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确保患者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政策落实到位。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强化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将关心关爱医务人员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于经审核认定的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资金,同级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拨付。同时,继续做好财政对医保基金负担的疫苗和接种费用补助资金拨付工作,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保障疫苗经费需求。
 
  四、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管好用好防控经费的重大意义,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又好又快拨付、安全合规使用,确保疫情防控补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做好资金的追踪问效,必要时开展抽查。对挤占挪用、截留侵占、虚报冒领、违规发放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财 政 部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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