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011号(政治法律类166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法函〔2022〕第 10 号
  • 【法规类别】财政法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7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7月25日
关联知识
迟日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现行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出台的,经过二十年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政府采购的带动效应进一步凸显,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和获得感不断提升。但随着实践发展和形势变化,特别是针对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有必要适时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加快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在修法过程中细化绿色采购原则并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等建议。这些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加快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适时将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为创新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财政部正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立足于顶层制度设计,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努力提升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并根据修法进程,推动适时将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关于在修法过程中细化绿色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财政部高度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绿色发展,自2004年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以来,政策措施和执行机制不断优化和完善。一是对节能环保产品实施强制和优先采购。制定发布了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环保产品,只要通过国家相关认证,即可享受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支持。目前,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到85%以上。二是大力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在南京等城市的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开展试点,在采购需求中提出使用绿色建材、钢结构、装配式等要求,探索制定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三是压实采购人的绿色采购责任,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通过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等措施,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目标。四是逐步构建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发布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等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指导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明确对包装的循环、有机、可再生等要求。同时,视市场成熟度和产品应用情况,研究制定其他产品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五是加大对重点产品的采购力度,在海南省试行强制采购清洁能源汽车,并逐步推进在全国范围内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采购中,明确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促进空气质量改善。此外,财政部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工作,部分省份已实现全流程不见面交易,从信息发布、投标响应、开标、采购评审到合同签订、资金支付都在线运行。
 
  目前,在《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政策”一章中,已经对绿色采购有所规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细化绿色采购相关内容,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更好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三、关于在修法过程中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财政部高度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是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在2012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上,202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该文件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了相关政策措施,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202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积极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二是优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开展专项清理,严禁以供应商规模条件等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保障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提供便利。三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明确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要求采购人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项目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及时向供应商付款。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据统计,2017-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5%左右。
 
  目前,在《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政策”一章中,已经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所规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条法司 010-68551744
 
  财  政  部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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