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741号(资源环境类053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5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7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7月26日
关联知识
马全林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提案》收悉,综合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顶层设计的建议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现实转化路径的重要实践。对此,财政部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了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有关要求。2021年9月,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报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政策保障。同时,国家层面正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拟以法规形式对流域生态补偿的范围、主体、权责关系、补偿基准和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以解决责任界定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委员所提意见在现有工作中已有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工作落实。
 
  二、关于畅通资金渠道的建议
 
  财政部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和引导地方加快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各省(区、市)可统筹用于支持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此外,省级财政还可安排自有资金和地方政府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约定获得的补偿资金等,统筹用于支持企业实施生态环保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股权投资、实施生态环保领域PPP项目等,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如安徽省与浙江省在新安江流域建立起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新安江流域地区通过上述方式支持了300多个项目建设,其中贷款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约占总额的一半。甘肃省可积极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资金统筹和引导社会投入,建立畅通的资金渠道。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三、关于组织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宣传讲解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政策,推动地方加快机制建设,财政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和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如举办全国财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培训班,向地方详细讲解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部署工作,培训期间,还分别召开了黄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座谈会,听取地方意见建议,指导、协调流域上下游地区加快机制建设。根据地方反映仅由地方自主协商难以推动补偿机制落地的问题,财政部组织召开沿黄河九省区座谈会,就《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落实进一步提出要求,强化对操作层面的指导,促成山东和河南、四川和甘肃分别在黄河干流签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委员所提建议,继续加大宣传讲解力度,增强理念认识,提升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加快推进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关于开展地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调研的建议
 
  为确保政策制定的针对性、科学性,财政部积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如将“完善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持政策”作为部党组成员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由部领导带领调研组赴地方了解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情况,深入调研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政策提供重要参考;配合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就“大江大河生态环境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课题开展联合调研,了解地方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为推进工作提供思路。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委员建议,进一步抓好课题研究,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摸清不同区域在机制建设上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帮助指导地方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67
 
  财  政  部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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