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070号(资源环境类244号)提案答复的函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6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8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8月16日
关联知识
姚爱兴等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综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黄河被誉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哺育了沿线9省(区)亿万中华儿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财政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现实转化路径的重要实践,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
 
  一、关于加快推动横向补偿机制全覆盖的建议
 
  为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0年,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金,对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鼓励地方早建机制、多建机制。2020-2022年,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累计安排引导和奖励资金30亿元,支持加快建立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工作机制方面。《方案》明确扎实推进协同治理,上述四部门联合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机制,推动资金预算执行、水质监测、水资源监测等信息共享,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生态补偿机制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方面,目前已有一系列政策引导,《方案》明确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综合生态价值核算计量等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创新探索,鼓励开展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逐步以点带面,形成完善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
 
  关于地方反映的各地自主协商难以推动补偿机制落地问题,财政部强化协调指导,召集沿黄9省(区)财政部门召开推进会议,明确上下游牵头单位、补偿协议范本等事项,推动上下游开展协商合作,推动补偿机制加快建立。在政策的引导推动下,山东省和河南省、四川省和甘肃省分别在黄河干流建立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此专门安排了资金予以奖励。委员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和工作中已有体现。
 
  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如因上游导致水质恶化、过度用水,下游享有追偿权利。上下游合作共赢,也相互监督,建设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实现这一原则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相关省份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落实《方案》有关要求,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立起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后,中央财政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下一步,结合委员所提建议,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促进上下游共抓大保护,推动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二、关于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的建议
 
  (一)关于财政资金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的建议。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充分考虑黄河上游生态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保护方面的付出,对上游地区予以倾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方面,通过加计生态环保支出,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持续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22年,财政部已下达沿黄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55.56亿元,其中,上游省份是支持重点,青海、甘肃、四川、宁夏等上游省份总额211.1亿元,占沿黄9省(区)59.37%。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补助,各地可统筹用于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在水污染防治资金方面,2022年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沿黄9省(区)98.8亿元,资金对上游予以重点倾斜,下达青海、甘肃、四川、宁夏四省区48.46亿元,占沿黄9省(区)49.35%,支持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在中央基建投资方面,2021年安排50亿元支持沿黄河有关省区环境污染“3+1”综合治理工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建设,青海、甘肃、四川、宁夏等上游省份资金总额23.02亿元,占沿黄9省(区)46.05%。
 
  此外,在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中央财政印发的多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了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安排相关转移支付时,将各地生态保护成效,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调整因素。如水污染防治资金,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给予奖励,对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的地区扣减资金;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考核评价结果变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适度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二)关于在税收方面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的建议。为支持环保事业发展,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三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增值税方面,一是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二是按照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其中规定: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黄河上游地区符合条件的生态保护企业和项目均可按规定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依法完善黄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建议
 
  2021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对加快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研究、加快黄河保护立法进程等内容进行专门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其中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主体等相关方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有关部门正积极推进黄河保护法立法进程,2021年12月,黄河保护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明确提出发展市场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建立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将为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有序推进立法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567
 
  财  政  部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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