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15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3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罗萍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红河喀斯特断陷盆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大力支持云南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其中,2019-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云南省2.89亿元,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部署,积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2022年中央财政启动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云南省申报了红河重点生态与石漠化综合治理区和横断山南缘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2个项目。2022年6月,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了竞争性评审。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云南省申报的2个项目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云南省可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在以后年度继续按规定程序申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等支持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云南省可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和政策,自主开展区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二、关于从国家层面统筹制定社会资本参与政策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研究出台了《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明确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等。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40号文件精神,细化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山生态修复;进一步指导地方落实自然资规〔2019〕6号文件,用好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政策,因地制宜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089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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