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86号建议的答复

  • 【法规文号】财资环函〔2022〕第 3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22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许方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湖北长江荆江段及洪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纳入2022年中央财政拟支持地方开展“十四五”期间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湖北省生态保护修复给予了大力支持。
 
  一、关于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2021年中央财政启动实施“十四五”时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由省级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项目申报,湖北省组织申报了长江荆江段及洪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2022年4月,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竞争性评审。根据竞争性评审结果,长江荆江段及洪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
 
  二、关于支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2019-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北省2.63亿元,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部署,积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2022年中央财政启动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区域应属于政府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矿山单体或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公里。湖北省申报的松滋市松宜煤矿、荆门市城区原葛洲坝水泥厂片区2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经自然资源部审核,上述项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面积均不足10平方公里,不符合申报要求,未纳入竞争性评审范围。
 
  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等支持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湖北省可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和政策,自主开展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965089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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