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及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贵的建议收悉。您所提建议,我们在工作中已有所考虑,并积极予以落实。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安排,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多点发力、综合施策,加大减负纾困力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一、实施更大力度减税降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减税降费的规模和力度空前,政策累积叠加效应持续释放,使数千万家企业和数亿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十三五”以来累计为市场主体减负超过8.6万亿元,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壮大新发展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按照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针对市场主体需求,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是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如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等。
二是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并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2022年6月份,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告,将批发和零售业等七个行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同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二、强化普惠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奖励补助等手段,积极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帮市场主体融资“迈门槛”。有效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更好为市场主体融资增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2021年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当年新增再担保合作业务7542亿元、72.5万户,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46万亿元,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18万户,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82%。
二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为市场主体创业“送一程”。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自2002年起,中央财政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扩大政策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持续扩面增量。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63亿元,同比增长66%。截至2021年底,全国创业担保贷款余额2349亿元,同比增长6%。
三是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2019-2021年,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了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推出三批、179个试点城市,安排奖励资金71.4亿元,支持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健全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资金补充机制,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202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将试点城市奖励政策升级为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自2022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补资金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加大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力度,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政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三、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扎实推进财政系统公平竞争审查。
一是切实发挥我部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单位职能作用,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着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是深入推进财政系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修订印发《财政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财办〔2020〕42号)、《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财办〔2021〕12号),将“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法定程序”作为法制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财政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嵌入公平竞争审查模块,实现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流程。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财政部法律风险内部控制,作为法律风险类型之一,在内部控制考核评价中予以重点关注。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财政系统法治培训内容,提升财政干部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识和业务水平。通过《财政法治动态》、《财政部“放管服”改革工作简报》等形式,总结、宣传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继续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制度规则、健全审查机制、提升审查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效能。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条法司 010-68551391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