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规定,本法规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国货物顺利出口,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帐幕熏蒸操作规程》、《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和《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帐幕熏蒸操作规程
3.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4.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