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帐幕、集装箱、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的通知

  • 【法规文号】检动〔1998〕第 121 号
  • 【法规类别】市场监管总局
  • 【法规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规定,本法规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青海、宁夏商检局: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我国货物顺利出口,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局制定了《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帐幕熏蒸操作规程》、《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和《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熏蒸消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帐幕熏蒸操作规程
 
  3.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
 
  4.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
 
  附件: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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