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8〕第 75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着力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要继续保证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要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严格控制公车购置,积极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在加强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注重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注重改进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注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注重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和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注重控制行政成本和防止铺张浪费。2009年部门预算编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管理,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在全面总结基本支出定额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完善已纳入定额试点范围的相关支出标准,积极扩大定额试点范围,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纳入定额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和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落实政府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发挥定额标准对资源耗费的控制作用,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将实物费用定额与政府节能降耗、节能减排有机结合,支持节约型政府建设,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精细化管理,建立项目支出滚动管理的激励机制,研究探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中央部门对预算中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要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道选 论证 审核和排序 推进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原则上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预算执行中要抓好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严格预算调整,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同时,要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部门预算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08] 13号)中关于建立中央部门前三类项目支出清理激励机制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批复前三类项目的清理工作,努力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减少固化支出,推进项目支出滚动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要积极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程度;要继续推进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工作。
 
  (三)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做好重点支出绩效考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2008年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各中央部门要发挥在绩效考评试点中的主体作用,积极进行绩效考评试点,提出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结合绩效考评的实际进展,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法、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要积极研究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选择一些关系民生的重点支出项目,对其绩效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进行跟踪问效,促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逐步研究建立绩效考评公示制度,对项目绩效考评目标、结果等进行部门内部公示。
 
  (四)严格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继续加大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核查和统筹使用。在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中央部门要继续加大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努力提高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央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计划,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中央部门,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同时,各中央部门要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逐步减少结余资金。
 
  (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六)大力推进部门预算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努力打造阳光财政。
 
  进一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推进部门预算公开透明,强化全国人大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在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预算的部门数量由2007年40个增加到2008年50个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扩大报送人大审议预算的部门范围,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预算的部门增加到107个部门。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工作,在2008年选择11个部门进行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试点的经验和成效,改进和完善部门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扩大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范围,2009年试点部门增加到24个。各试点中央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落实部门预算内部公开相关工作,切实扩大部门预算接受监督的范围,提高透明度,为打造阳光财政实现透明预算奠定基础。
 
  (七)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及相关实物费用定额,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实现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扎实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国库收缴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八)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中央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预算14表)中如实填列;对于2009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预算07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实施采购的金额;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予以注明。中央预算单位未在预算中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政府采购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三、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年8月10日前,各中央部门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1—19表)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
 
  (二)2008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分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其中,基本支出“一下”控制数将细化到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同时,向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部门下发试点用的专门预算编制软件。
 
  (三)2008年12月10日前,各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预算01—19表),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要报送一式四份。
 
  (四)2008年12月28日前,财政部将汇编的中央预算(草案)及需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国务院审批。
 
  (五)2009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六)2009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中央部门预算。各中央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四、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中央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本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9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中央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要求,重视上报预算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准确标注上报部门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密级。中央部门在标注部门预算的密级时,应以部门预算中涉密程度最高的项目密级为准,如某一部门的预算中有一个绝密级项目,则该部门的部门预算应标注为绝密级。财政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将按照部门标注的密级对相关预算数据进行安全保密处理,并按照部门标注的密级批复中央部门预算。
 
  (三)中央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要科学合理的进行测算,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并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逐级汇总。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编制2009年预算起,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应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20%以内(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2008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9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的项目类别填报,2009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在“一上”预算中也要填报,相应填列预算录入02表中“建设性资金”栏。
 
  (五)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20%以内(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2008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9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的项目类别填报,2009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在“一上”预算中也要填报,相应填列预算录入02表中“建设性资金”栏。
 
  (六)按照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时对部门项目清理实行激励机制的要求,在2009年“一上”预算时,部门要求安排的前三类项目总额比2008年批复前三类项目总额减少的(不包括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有中长期规划且总规模已定的项目和分年计划及预算已定的项目),部门应在报送“一上”预算时说明减少的项目及数额的具体情况。财政部将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时,按照减少数额相应增加“部门前三类项目清理激励支出”,作为机动指标,由部门安排用于部门认为需要重点解决的其他项目支出(安排相关支出时科目不能跨类、款)。部门应在接到财政部“一下”预算控制数后10日内将“部门前三类项目清理激励支出”指标的具体安排方案报财政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再将具体安排方案细化编入部门“二上”预算。
 
  (七)参加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的中央部门要对本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中已确定的全部项目支出,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在“二上”预算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试点中央部门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时,仍按现行办法,批复项目支出功能分类预算,暂不批复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分别按照功能和经济分类执行,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原则上按“二上”时报财政部的经济分类执行。如确有必要,试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支出的经济分类科目间进行调整。
 
  (八)中央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工作,2009年原则上每个中央部门都要选择两个以上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试点,垂直管理部门选择试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具体程序按照《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央部门应在“一上”预算时将绩效考评对象报财政部;财政部将同意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对象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中央部门将绩效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有关说明材料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后,绩效目标有调整的,中央部门应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九)各中央部门要认真、如实填报预算录入01、02、03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净结余资金来源及科目调整情况录入表”(预算录入11表)中净结余资金科目调整情况,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十)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录人表”(预算录人12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十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根据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工作需要,并考虑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及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业平均占有水平等情况,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开始,财政部对新增资产配置进行专项审核,有关资产配置事项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同批复。对此,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录人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录入表》(预算录入13、14表)的编报工作。
 
  (十二)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要按照全国人大、审计署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留指标比例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将预算指标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反馈财政部。
 
  (十三)向全国人大报送预算的有关中央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二上”预算一式四份,并提供详细的编报说明,确保编报质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