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8〕第 30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2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科技部、监察部、财政部(办公厅)、卫生部、审计署、国家环保总局、新华通讯社、中国气象局、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中国包装总公司:
 
  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经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决定从2008年开始选择你部作为部门预算内部公开试点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门预算内部公开的内容
 
  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2008年部门预算作为内部公开的内容。
 
  二、关于部门预算内部公开的时间
 
  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在单位内部公开部门预算,公开时间不应少于两个月。
 
  三、关于部门预算内部公开的形式
 
  部门预算内部公开的形式原则上有三种:一是将预算电子数据在单位内部局域网上公开;二是将财政部批复的纸质文件在机关大厅张贴进行公开;三是指定专门房间存放批复文件,单位内部发布通知,允许大家查看。试点部门可从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也可以结合部门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内部公开,但要提前报财政部备案。
 
  四、关于部门预算内部公开后的跟踪问效
 
  部门预算内部公开后,财政部、审计署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各试点单位调研,对部门预算内部公开的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问效。
 
  请你单位认真准备,积极做好部门预算内部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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