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发挥各项功能,关系到地方经济和全国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金融越来越受到关注。为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职能,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义。地方金融内涵丰富,既涉及地方金融机构建设,还包括地方金融发展规划、金融环境建设、金融资源配置、金融风险防治等。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实质是运用财政手段促进和有效发挥金融各项功能,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公共财政职能的体现,是各地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财政部门要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高度,切实增强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部署,围绕中央关于今后时期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意见,立足公共财政框架,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主动发挥财政管理职能和杠杆作用,逐步建立地方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金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三)今后时期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政策措施,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为切入点,以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为立足点,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为支撑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全面推进。抓住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和加强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这两条主线,灵活运用投资、税收、补贴、奖励等政策工具,主动参与制定和实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支持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做到事前策划、事中管理、事后监督,有效行使公共管理者、资产监管者和风险防治者的职责。
二、参与地方金融发展规划,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四)参与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制定地方金融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机构、业务和服务创新,提高地方金融发展质量和水平。支持地方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发展适应地方需要的各类城乡金融机构,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多元化地方金融体系,丰富各类金融服务供给,尤其是支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五)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公共职能,支持和参与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财政保障。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信用信息管理,提高信用信息透明度,增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支持发展信用社区和信用乡镇,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创造公平诚信的金融运行环境。加强地方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和披露工作,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会计信息真实性和质量评价,提高地方金融机构诚信经营意识。支持当地政府搭建工商企业、城乡居民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桥梁,完善金融服务平台,形成社会信用、市场竞争、金融运行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循环,促进地方经济与地方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引导和配置金融资源
(六)重点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因地制宜地采取政策措施,运用税收返还、风险补偿、奖励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三农”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引导信贷资金回流农村。探索发挥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支农作用,通过增加政府出资和运用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逐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贷款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突出解决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内控机制方面的问题,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引导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有条件的可以财政出资参股,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农村信用社提高支农效率和质量,有效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运用风险补偿、奖励等手段,积极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可持续发展,充实农村金融体系。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增强农民参保意识,运用补贴、奖励等手段,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市场化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地方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制度,逐步建立统一和协调发展的农村保险体系。研究整合财政金融各项支农政策和资金,提高政策和资金使用的协调性和目的性,形成支农合力,发挥政策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支农资金流向,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七)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尤其是地方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既体现经济的活力,又是带动就业的关键。各地财政部门要有效发挥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阶段性扶持和信用培育作用,支持中小企业逐步形成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运用补贴、奖励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突出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优势,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各项金融服务力度。积极培育优质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八)引导信贷资金投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创业和扩大就业。积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运用税收、风险补偿、奖励等手段以及依法收费等措施,调节信贷资金流向,减少高能耗、高污染产业投资,引导信贷资金投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以及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当地特色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运用担保、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手段,建立有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支持自主创业,扩大就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九)促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指导和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重组、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以及兼并收购等改组改制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政策、资金、人力和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地方金融机构把握市场定位和确定发展战略,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深化内部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十)加强监督管理和考评,确保政策措施发挥实效。出台政策和资金支持措施要认真研究,并主动参与相关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做到量力而行。新出台政策措施要同步建立规范的实施、管理和评价制度,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现行政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四、加强金融财务与资产监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十一)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充分认识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数据统计和分析,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评价,代表政府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为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筑起第一道防线。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与合作,做到中央垂直监管与地方动态监测相结合,建立监测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对不配合和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地方金融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
(十二)应对和参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机制,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治资金,维护稳定。采取适当的风险处置策略,在重组、救助高风险的地方金融机构和维护金融秩序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暂时处于困境但具备发展潜力的地方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扶助,化解风险,以达到监管要求。妥善处理地方政府为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向中央的专项借款,认真履行还款承诺,维护政府公信力,同时,妥善处理政府各类债务和担保责任,控制举债规模,防止加剧财政风险。
(十三)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代表政府认真履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转让管理和国有股权管理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以及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工作。规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股权激励行为,建立和完善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和经营问责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确保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十四)发挥国家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地方金融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国家资本,实现有进有退,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地方金融发展。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经营规范有序的金融领域,探索减少国家资本投入,更好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于需要发展的金融领域,国家资本阶段性进入,体现政府扶持和引导,带动和吸引社会投资。对于需要保持一定政府控制力的地方金融机构,一方面要发挥国家资本对完善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控制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支持企业商业化发展,实现企业和国家“双赢”。在保证市场竞争的情况下,探索通过国有股权转移来整合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支持以强扶弱、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优化地方金融结构。
五、加强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十五)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强交流互动。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立足于地方,在各地财政部门工作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财政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思路,及时反映工作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为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出谋划策。中央财政一方面研究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给予直接支持,另一方面探索和支持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参与地方金融建设。对工作思路清晰、各项政策措施能及时落实到位的地方,中央财政加大政策创新和试点工作支持力度;对管理相对滞后的地方,中央财政给予针对性的指导,在工作思路、业务知识等方面予以支持。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要通过文件、邮件、信息网、研讨会、业务培训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准确把握工作形势和政策动态,及时推广先进经验,提高管理效率,共同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
(十六)不同地方财政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配合。相互学习借鉴,共同做好跨区域的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工作。相互提示风险,防止地方金融风险跨区域扩散和传递。相互支持合作,促进地方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优势互补,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把握全局,实现地方金融持续协调发展。
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金融工作。一方面要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干部的财政金融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原则上要设置专门处室统一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主动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针和计划,细化职责和任务,抓好落实,开创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新局面。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