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7〕第 436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0月15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对中央部门报送的2008年“一上”预算,经我部严格审核和认真测算,“一下”控制数测算工作已经完毕,现将部门预算“一下”预算控制数发给你们。为做好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今年6月初,财政部召开了预算布置会议,并印发了《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对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编报时间等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提高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现就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中的重点,进一步重申以下几个原则:
 
  一、从严从紧编制与保障重点相结合原则
 
  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要继续调整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向民生、教育、社保等重点领域倾斜,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保障与人民群众利益最相关的支出。同时,也要厉行节约,贯彻国务院有关降低政府行政性成本的精神,对一般性支出从紧从严审核。部门购车、出国费、会议费、招待费等行政性项目支出规模原则上不得增加。
 
  二、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原则
 
  2008年部门预算安排,要与部门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2007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明显偏慢的延续性项目,要认真分析,与2008年项目预算安排统筹考虑。必要的应减少2008年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三、预算编制与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原则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主动将结余资金和下年预算安排统筹考虑。在安排2008年部门预算时应进一步做到:
 
  (一)部门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新增财力与当年财政拨款安排资金统筹使用。为体现预算安排与净结余资金的统筹,财政部在进行“一下”预算时,已将部门可动用净结余资金(部门截止2006年底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数,扣除部门截止到目前经财政部同意已动用净结余资金数及部门“一上”预算主动提出的动用净结余数额),同2008年当年安排的财政拨款指标一起,作为部门新增财力,统筹安排部门支出。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后,应将净结余资金用于安排2008年“一上”申报财政部未安排或财政部已安排但部门认为需要增加数额的项目,并在“二上”时对净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单独进行说明。
 
  (二)加强对专项结余的统筹管理。为体现预算安排与专项结余资金的统筹,对部门一些跨年度的项目或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财政部在安排2008年财政拨款预算时,适当进行核减。中央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结余的管理,对长期有大量专项结余的项目支出,要研究提出消化措施,不允许出现一方面向财政部申请项目经费,同时一些项目资金年年结转的现象。
 
  (三)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报表的填报工作。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和当年财政拨款一样,是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在编制“二上”预算时,应认真、如实填报项目支出预算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专项结余资金”和“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情况,以真实、全面地反映项目支出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专项结余结转以及动用以前年度净结余资金情况。对部门“二上”时未能按照要求填报项目支出预算表格的,财政部不接受部门“二上”预算,退回部门进行修改。
 
  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精细化原则
 
  中央部门是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各中央部门要对预算编制的精细化负责。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要对所属单位逐级细化的预算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精细化。为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细化,从编制2008年部门预算起,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批复要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部门应按照“一下”控制数,编报部门基本支出“二上”细化预算,财政部在接受部门“二上”预算时,将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按照“一下”控制数规模进行审核。同时,财政部在批复2008年部门预算时,基本支出预算也将批复到基层预算单位。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精细化。部门“二上”预算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全部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做到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允许部门代编预算。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需要在部门本级预算代编的,中央部门应根据事项内容准确定义代编项目名称。
 
  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后,部门在向下级单位批复预算时,不得对财政部批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预算进行调整。如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要继续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到具体执行单位,需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批复到下级预算单位,并按调整后的预算进行拨款。
 
  五、推进绩效考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原则
 
  按照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要求,2008年原则上每个中央部门都要选择一到两个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试点,垂直管理部门选择试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一上”预算还未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的中央部门,应在“二上”预算前将绩效考评试点项目建议报财政部。已报送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的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应将绩效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有关说明材料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2007年已按财政部要求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科学确定考评指标,认真编报绩效报告,合理确定中介机构,按要求提交绩效考评报告。财政部将选择一些民生项目、重点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对部门报来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再考评。
 
  要逐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结果的公示制度。对部门不涉密的绩效考评项目,其绩效考评情况原则上都要通过适当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要加强对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六、增加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部门数量,提高预算透明度原则
 
  为进一步提高预算透明度,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要求从2008年起,增加报送全国人大部门预算的部门数量。经研究,决定在现有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40个部门的基础上,再增加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海洋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行政学院、中宣部、中编办、电监会、银监会、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等10个部门。上述部门“二上”预算按要求应报送四份,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垂直管理部门动用机动经费审批原则
 
  为了解决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垂直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在部分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了机动经费。为规范和加强机动经费动用的管理,对财政部核定的2008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中央部门只能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部门在编制“二上”预算时不得动用机动经费。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经费时,实行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一)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气象局、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地震局、国土资源部、国家邮政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以及武警内卫等六个部队,动用机动经费时,应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使用方向和使用顺序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其他实行定员定额试点中央行政单位(包括定员定额试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动用机动经费时,按规定在11月底之前将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三)部门未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报送审批和备案、自行动用机动经费的,均视为违规行为,其动用的机动经费一律收回中央总预算,并且财政部从下一年度起不再安排该部门机动经费。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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