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7〕第 386 号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7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7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精神,在参照以往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你厅(局)。
 
  附件:
 
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地区支出成本差异,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力求公平、公正。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及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构成。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考虑实际情况,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返还性收入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扣除上解中央支出)按决算数确定。
 
  (一)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二)营业税。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按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收入之和,税率按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按企业利润,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实际数计算;并适当考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对地方的影响。
 
  (六)资源税。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资源税税基按实际产量,单位税额分别按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房产税。
 
  税基按房产价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八)契税。
 
  税基按商品房销售额和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九)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中央对各地区的返还性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等返还类项目、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不含民兵训练费转移支付)、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收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结算补助、其他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拨款中的分部门事业费补助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决算数据计算。
 
  (十一)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
 
  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决算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支出由该地区行政公检法、教育部门、农林水等部门、社会保障、农村建设、基建等公共性支出构成,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等因素及全国统一支出水平,并适当考虑民族地区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分别计算确定。
 
  (一)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标准离退休人数构成。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三级计算确定,选用的计算因素包括总人口、市辖区人口、可居住面积及人口密度等。离退休人数根据财政信息系统人数确定。
 
  (二)行政公检法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其中,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根据车辆燃修费、取暖费和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分别计算。
 
  车辆燃修费。其中,燃油费根据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燃油消耗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维修费根据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支出定额及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
 
  取暖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标准计算。人均取暖费标准按各地冬天平均气温和相关地区取暖费支出水平分类确定。
 
  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核定。人均支出水平按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三)教育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根据教育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事业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事业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事业费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3.取暖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4.校舍维修及设备购置支出。根据各地区校舍面积、学生人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5.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经费。根据人口较少民族学生数及生均义务教育经费标准等计算确定。
 
  6.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支出。根据农村中小学生人数,免除学杂费生均标准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标准计算确定。
 
  (四)农林水等部门支出。
 
  农林水等部门包括农林水利气象、文体广播(含计划生育)、卫生、工业交通、流通、科学、税务、抚恤社保和其他部门等。
 
  1.人员经费。根据各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事业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4.地方病综合防治经费支出。根据卫生部提供数据计算。
 
  5.农业支出。根据粮食总产量、林地面积、乡村人口、总播种面积,采用多元回归计算确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1.人员经费。根据城建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根据城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实有铺装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六)社会保障补助和离退休经费支出。
 
  1.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根据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基金补助及赡养率等因素计算确定;困难人员取暖费支出根据各地区下岗职工人数和取暖费标准计算确定。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据实计算。
 
  2.离退休经费支出。根据标准离退休人数与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其中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确定。
 
  (七)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
 
  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管理、廉租房建设等支出。主要按照优抚救济对象人数和人均定额计算确定,个别按照其他因素计算,如救助管理支出根据各地区救助管理站个数、救助人数及全国救助管理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八)农村建设支出。
 
  主要包括村级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乡村道路建设等支出。
 
  1.村级管理支出。根据各地区行政村的数量及村级管理支出标准计算确定。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支出。根据试点地区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人数、支出标准及地方财政负担比例计算。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支出。根据试点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支出标准、地方财政负担比例计算。
 
  4.乡村道路建设支出。根据乡村道路建设支出总额以及各地区乡村道路占全国乡村道路的比重、各地区乡村道路建设支出占全国乡村道路建设支出的比重计算确定。
 
  (九)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地方配套部分)。
 
  根据中央安排的各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数额及各地区配套比例计算确定。
 
  (十)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根据全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数额计算。
 
  (十一)基建等建设性公共支出项目,根据上述十项标准支出的统一比例计算确定。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收支差总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标准收支缺口占标准支出比重及各地一般预算收入占财政支出比重计算确定。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区要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市级政府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规范,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省、市级财政要采取措施保证安排给县乡的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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