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继续坚持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同时,在完善各项制度和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考评管理试点,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管理,夯实基础,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总结实物费用定额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建立并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目标,积极贯彻落实政府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努力节约有关经费支出;加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在内的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合理调整、规范现行定员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收支管理,逐步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纳入定员定额管理;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总体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方式和定员定额试点方案。
(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细化,推进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研究探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在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一上”预算上报的新增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确定的范围内;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要按照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做好年初预算项目和执行中预算项目的细化工作,真正做到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原则上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该项目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继续推进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工作,研究探索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以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
(三)提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积极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扩大试点范围。
在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各中央部门要发挥绩效考评试点的主体作用,积极进行绩效考评试点,提出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结合绩效考评的实际进展,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法、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要积极研究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促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加大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结余资金的力度。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2006]489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核查和统筹使用。在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中央部门要加大结余资金的管理力度,努力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央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计划,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在编制预算时,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中央部门,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的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
(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
(六)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中央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预算单位未在预算中编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涉及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2008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金额。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如实填列。中央预算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七)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做好资产清查和资产动态监管,研究建立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中央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等相关要求,做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打好基础。各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际,研究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存量资产的管理,促进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土地收益)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7年8月10日前,各中央部门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3表、07表、09、10表、12表、15-17表)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
(二)2007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分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向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部门下发试点用的专门预算编制软件。
(三)2007年12月10日前,各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预算01-17表), 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要报送四份。
(四)2007年12月28日前,财政部将汇编的中央预算(草案)及需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国务院审批。
(五)2008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六)2008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中央部门预算。各中央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四、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本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要进行充分论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部门在“一上”预算时,对人员变化情况要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20%以内(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2007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8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后的项目类别填报,2008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的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在“一上”预算中也要填报,相应填列预算录入02表中“建设性资金”栏。
(五)参加按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试点的中央部门要对本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中已确定的全部项目支出,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在“二上”预算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试点中央部门年初项目支出预算时,仍按现行办法,批复项目支出功能分类预算,暂不批复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分别按照功能和经济分类执行,但均不得突破该项目功能预算支出总额,项目支出经济分类预算原则上按“二上”时报财政部的经济分类执行。如确有必要,试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支出的经济分类科目间进行调整。
(六)中央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工作,2008年原则上每个中央部门都要选择一、两个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试点,垂直管理部门选择试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具体程序按照《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央部门应在“一上”预算时将绩效考评对象报财政部;财政部将同意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对象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中央部门将绩效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有关说明材料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后,绩效目标有调整的,中央部门应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七)各中央部门要认真、如实填报预算录入01、02、03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情况,以及“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情况表”(预算16表)中净结余资金科目调整情况,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八)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07]2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预算17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九)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要按照全国人大、审计署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留指标比例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将预算指标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反馈财政部。
(十)向全国人大报送预算的有关中央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二上”预算一式四份,并提供详细的编报说明,确保编报质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录入表(略)
2、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表(略)
3、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报表调整情况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